发布时间:2017-11-03新闻来源: 点击数:
1.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经过鉴别后属于重复或者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以及无价值的材料要进行销毁。
2.销毁材料应进行登记造册,注明标题和简要内容、形成时间和销毁理由。
3.销毁材料必须经过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销毁。
4.销毁材料时必须有两名中共正式党员负责监销。
5.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干部档案材料。
6.妥善保管销毁干部档案材料登记册,以备查找。
7.销毁材料必须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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