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密的科学保管。
2.为了确保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应经常检查防火、防尘、防高温、防水、防光、防有害气体、防盗、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保持库房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2-24℃,相对湿度45-65%)。
3.经清理需要销毁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并按档案材料销毁制度进行销毁。
4.干部档案的保管、借阅、转递,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确保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
5.转递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转递或由两名中共党员专送。任何个人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
6.干部档案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用电话索取和提供干部的有关情况,以及涉及政治历史或其他重要问题的材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严禁个人私自留存他人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者,应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