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审查和鉴别。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行归档。
2.未经鉴别,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归入档案或从干部档案中撤出材料。
3.经鉴别,属于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登记注明暂不归档,待查清原因,补充完手续或复制后再归档。
4.对鉴别后不属于归档的材料,根据内容登记后尽快转出或销毁,避免积压。
5.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材料,盖章签字后方可归档。
6.对不规格、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或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