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内人社发[2012]36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条件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仍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执行(参评人员业绩成果具体要求参见本通知第六条“业绩成果要求”);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医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暂行)》(内医院发[2010]101号)执行。
(三)高教资格评审权下放到学校。我校负责组织评审本校教学、科研、实验、思想政治教育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评审结束后,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评审结果,核准时附评审情况报告、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的附证明材料)以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四)兼评高教资格人员的有关事宜。我校只负责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三所附属医院医务人员兼评高教教学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不受理其他医疗机构(包括非本校直属附属医院、实习医疗机构等)医务人员兼评高教教学资格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兼评高教教学资格的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经我校临床医学部对其任教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由学校人事处备案,统一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
二、申报要求
(一)参评人员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和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4月底。
(二)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7年以上”,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
(三)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四)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满2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满2年,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五)参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要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六)申报兼评教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学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七)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从业
医师,要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
[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
古城市
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原件与复印件(符合以上其中一项即可;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55周岁以上的男性医师不作硬性要求)。
(八)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
从业
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
和
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九)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十)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申报人员要先取得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才具备申报资格。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初聘)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精神,对公办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三、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其中,对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也可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优秀教学成果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申报高校教师系列)。
(三)从党政机关调入我校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的要求
(一)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执行。其中,参加蒙语语种考试者,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蒙语成绩要求达到B级以上(含B级)。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执行,对于2004年,2005年取得计算机合格成绩的,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可视为计算机成绩合格;2006年及以后取得的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证必须包括三个模块。
五、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凡参加2012年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须近三年连续参加继续教育公共课与专业课学习,总学时达到120学时(公共课40学时,专业课80学时);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近三年连续参加继续教育公共课与专业课学习,总学时达到96学时(公共课32学时,专业课64学时)。
(二)截止2011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只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1/3即可(公共课12学时,专业课28学时)。
(三)在职期间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依据有关证明,视同完成学制相应年份的专业课程培训学时;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专业技术交流活动的,依据考察或培训的有关文件,按实际考察培训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以8学时折合计算专业课学时。
六、业绩成果要求
(一)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二)参加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业绩成果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2012年是执行该文件的过渡期,现对过渡期作如下说明:
1、过渡期是指:近三年,即2012年、2013年、2014年。三年后,教师系列业绩成果将按照不低于《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的规定执行。
2、过渡期调整的规定包括:
(1)学历、资历要求方面:将“受聘……岗位满……年”一律调整为“取得……资格满……年”。
(2)业绩成果方面:主要涉及论文和项目两项必备条件。
①论文方面:论文发表篇数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执行;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的篇数则按照《内蒙古医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暂行)》(内医院发[2010]101号)执行;过渡期对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不做硬性要求。
②项目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文件中规定的“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的项目一律将范围确定为“省部级(含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厅等行业主管厅局)”。
3、其他条件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执行,不作修改。
(三)参加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业绩成果具体要求执行《内蒙古医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暂行)》(内医院发[2010]101号)。
七、评审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职称改革工作。
(二)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组,具体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资格、教学、科研条件的审查与监督工作。
1、资格审查组:
组 长:任孝东
副 组 长:师建平
工作人员:吴星南 吴 波 崔凤英 乌日娜
2、教学审查组:
组 长:张振涛
副 组 长:赵海平
工作人员:石延聪 杨 丽 王锐军
3、科研审查组:
组 长:贾永峰
工作人员:侯 峰 李长胜 特布沁 张 斌
4、纪检监察组:
组 长:李志明
工作人员:秦光良
(三)成立由学校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八、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部门于4月13日前上报参评人员名单,学校人事处汇总后报自治区人社厅集中办理继教审验卡。
(二)学校人事处于4月16日组织各单位、部门在金山校区举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布置会议。
(三)各单位、部门要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领导小组,部署评审工作并学习传达有关文件,参评人员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于4月17日将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5月2日至5月4日,各单位(部门)评审公示结束,将评审推荐人员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
(五)学校拟定于5月19日(周六)组织评审。
(六)5月25日前校内公示结束,向自治区相关部门上报评审材料。
九、评审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评审表》一式二份(A4纸)与《送审表》一式十六份(卫生系列准备,A3纸),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填写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书、成绩单、文章等须真实有效,如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二)上报材料中除《评审表》、《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一律A4纸复印并加盖二级单位、部门公章,按目录单的顺序装订成册与原件同时上报(所有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各单位(部门)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三)凡已上报学校的评审材料,不允许个人再次更改或添加。
(四)各单位、部门组织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综合简介表》(ppt格式)并按花名册顺序进行整理。
(五)参评人员报送材料的项目和要求。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一份;
3、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4、《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5、《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式十六份(参评卫生系列);
6、连续三年的《年度考核表》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7、本人学历和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和审验卡原件、教师/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9、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单位、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送审表》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七)各单位、部门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要将评审情况报告(包括申报人数、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申报人员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申报总人数、各层次各学科申报人数、“突贡”、“特贴”、“
321”
人选、破格、博士、转系列、兼评人数等)一并上报。
(八)参评卫生系列评审材料上报时,要将中蒙医和药学进行分类上报。
十、其它
(一)各系列评审条件可在学校人事处网页上进行查询。
(二)各单位、部门评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教职员工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参评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职称改革工作的积极作用,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下载 :关于做好学校2012年度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doc
附件1、2:“综合简介表”请到QQ群“人事工作”群共享里下载(ppt格式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