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招收的竞争力,确保博士后招收与培养质量,规范博士后在站管理,促进博士后高质量研究成果产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以学校发展、人才培养为导向,稳步扩大培养规模,不断提高培养质量。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流动站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博士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流动站博士后招收指标,统筹博士后进站遴选、培养、中期及出站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负责组织做好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流动站所在单位是流动站管理的责任主体,博士后管理工作是考核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指标。流动站所在单位应成立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办法,组织做好本流动站博士后具体工作。流动站所在单位须指定专人担任联系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和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博士后的具体指导工作。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主动发挥合作导师在博士后招收培养、思想教育、经费资助、考核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其在博士后培养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学术指导,及时跟进支持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国内外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毕业,攻读博士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本一级学科公认的高水平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站前)、符合学校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经考核具备我校专任教师潜力的全职博士后。
(二)科研博士后。海内外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毕业,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综合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符合我校学科建设需要的全职博士后。
(三)在职博士后。在职人员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入站条件与科研博士后相同,在站期间薪酬、住房等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科研经费由合作导师负责。
(四)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鼓励流动站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科研博士后。联合培养科研博士后需企事业单位与我校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费用、成果归属、双方责任义务、考核等事项,在站期间博士后薪酬、住房等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承担。联合培养单位需向我校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原则上不少于3万元/人。
第八条 博士后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
健康;
(二)近三年获得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博士,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申报时须已取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三)申请者年龄应在3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或人才紧缺的学科领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含)。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程序:
(一)经学校遴选博士后合作导师后,由人事处制定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布;
(二)申请人登录学校人事处网址(https://rsc.immu.edu.cn/)查看招收信息,与相关博士后合作导师联系,确定合作意向;
(三)合作导师同意后,申请人向流动站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面试形成考核意见,送交人事处审核;
(四)人事处复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办理转接档案及进站相关手续;
(五)获批进站的博士后申请者必须按期进站,无正当理由逾期超半月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十条 全职博士后的薪酬方式采用协议工资制,学校提供基础年薪、科研启动经费、合作导师提供必要的合作科研条件。基础年薪方面,师资博士后25万元/年(税前,下同)、科研博士后20万元/年。正常在站期间(24个月),博士后的薪酬待遇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博士后可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如达到学校规定的高级职称研究水平,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与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和社会保险等有关个人应缴部分由学校参照同类在职人员从基础年薪中代扣代缴,并享受教职工子女入学、入托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校签订《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开题。博士后进站后应根据工作协议书详细制定研究工作计划,进站三个月内由流动站所在单位组织开题报告审查。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和开题报告及审查结果须送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期满1年,须由所在流动站组织开展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出站。提前完成工作目标的,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流动站同意,其出站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并经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延期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须达到出站考核“优秀”等次,并至少提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流动站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延长在站期限,延长期不超过1年。延长在站期间,学校只提供减半的基础薪酬,差额部分由合作导师承担。
(二)未达到出站考核要求而申请延期的博士后,延长时间一般为3个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长期内薪酬由本人或合作导师解决。
第十八条 博士后国外进修。学校鼓励流动站选派优秀博士后赴国外研究机构和大学进修学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并严格履行学校出国(境)进修审批手续后进行国外进修。博士后国外进修时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支持期内学校原有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退站规定。申请退站人员,按照工作协议缴纳违约金。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站: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二)科研博士后中期考核不合格且延期考核未达标的;
(三)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无法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30天以上的;
(八)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九)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3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采取评级方式,成果须以“内蒙古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须为独立的第一作者或独立的通讯作者,立项的课题须为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次,相关等次基本业绩条件详见附件2,业绩统计时间为进站之日起2年内。
第二十二条 出站考核达到“优秀”者,经本人同意,可纳入“内蒙古医科大学”编制,并预聘为副高级职称、选聘为“至臻”人才计划第五层次,兑现相应待遇。出站考核达到“合格”者,经本人同意,可纳入“内蒙古医科大学”编制,并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人才引进相关文件要求兑现相应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士后在站期间薪酬及待遇标准
2.内蒙古医科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及基本业绩条件
内蒙古医科大学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