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九批“草原英才”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医人发[2018]24号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开展第九批“草原英才”工程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九批“草原英才”工程申报工作分领军人才、常规评审和滚动支持3个项目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军人才
(一)“草原英才”工程领军人才从以下人选中选拔:
1、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二)“草原英才”工程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诚实守信。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国际国内较高学术成就,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4、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正式转入),柔性引进人才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1958年9月1日后出生)。
(三)选拔原则
1、聚焦重点,服务发展。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次党代会对人才工作提出的“要大力培养人才,广泛聚集人才,用活用好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内蒙古提供有力支撑”的新要求,聚焦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聚焦本地重要科技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开展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
2、盯住高端,能力为重。领军人才是在各自领域的科技发展中做出卓越贡献,并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的高端人才。选拔中要重点关注领军人才的科研能力、业绩以及引领和带动本领域快速发展的能力。
3、突出一线,团队优先。把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创新团队带头人作为选拔重点。对项目有利于创新型内蒙古建设,人才梯队建设良好的团队带头人,优先列入领军人才选拔范围。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工作程序,切实加强选拔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家评审等评价机制的作用,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申报程序
符合“草原英才”工程领军人才申报条件的人选,登录北疆先锋网“人才工作”专栏或内蒙古人才工作网(http://rcgz.nmgdj.gov.cn/)下载填写“草原英才”工程领军人才申报书(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胶印装订),提供相关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A4纸双面复印,胶印装订),连同电子版光盘(内含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扫描件)一并送人事处。
(五)时间要求
各申报人员请于8月1日前将材料送人事处。
二、常规评审
常规评审包括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和“草原英才”个人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产业创新人才团队申报条件
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建设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人才+项目+团队+基地”为主要培养方式,坚持重大项目、技术、资本与人才智力紧密结合,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团队应依托我区优势企事业单位的研发项目或科技成果(已经通过立项或评审)来设立,一般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5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申报团队。
(1)团队拥有对我区产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或其他高新技术类、特色产业类项目,具备突破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2)团队能够做到产学研结合紧密,团队依托的申报单位具备实现成果产业化的能力,且有组建柔性研究机构或进行国内外联合研发的条件。
(3)申报单位研发经费充足,能够为创新人才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发展平台。
(4)团队带头人应是在我区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全职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研发能力和工作成果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指导、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一般不少于10人,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以及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职责分工,合作氛围好。团队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0%,具有留学或访问经历的人员不少于10%,来自企业的人员不少于20%。
2.“草原英才”个人申报条件
第九批“草原英才”个人将从自治区十大“百人计划”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中评选产生。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承担的“百人计划”进一步细化,将其覆盖范围全面拓展至本行业各个领域,把各行各业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申报范围,同时关注急需紧缺专业的引进类人才。具体申报条件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厅发〔2011〕64号)。
(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将采取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同时开展的方式进行。
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和“草原英才”个人,登录“内蒙古人才工作网”,点击右上角《“草原英才”申报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报。申报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审核推荐名单经审定后,将《申报推荐报告》、公示材料和系统生成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胶印装订)、汇总表(一式三份)等一并送人事处审核。
已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团队和“草原英才”个人不参与同类型申报。
(三)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5日;各单位请于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人事处。
三、滚动支持
滚动支持是在已入选的前七批“草原英才”工程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及“草原英才”个人中,遴选一批产学研用实施好,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突出的团队(基地)及个人给予继续支持。
(一)申报条件
1、已入选前七批“草原英才”工程的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及“草原英才”个人;已获得过滚动支持的“草原英才”工程入选团队、基地,必须在获得过滚动支持两年后,再次取得突破性新成果方可参与此次申报。
2、申报滚动支持的团队,需在科技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应用、科技项目支持、成果奖励、创新能力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有重要进展,自身建设有长足进步,目前及未来三年的工作规划契合自治区产业领域和行业发展的特点,具有引领产业发展的水平或潜力。
3、申报滚动支持的“草原英才”个人,要求近年来的科研技术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培养带动人才的能力水平有长足进步,具有引领学科或领域发展的水平或潜力。
(二)申报程序
1、已入选的前七批“草原英才”工程产业创新人才团队及“草原英才”个人中可滚动申报。学校将根据前七批《“草原英才”工程评审结果和资金使用意见的通知》中标注的所属部门向自治区厅局推荐。
2、由承担十大“百人计划”的13个相关厅局作为推荐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推荐入选团队和“草原英才”个人。
3、进入推荐范围的团队、基地和“草原英才”个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组织专家,采取PPT现场答辩形式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申报时间
各单位请于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人事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将通知转发到职工手中,对申报人选的材料及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合理安排进度,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申报工作。
(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厅局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对入选“草原英才”工程的团队、“草原英才”个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使用“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性资助。
(三)网上申报手册等可登录北疆先锋网“人才工作”专栏、内蒙古人才工作网(http://rcgz.nmgdj.gov.cn/)下载。(软件使用及技术支持请与内蒙古科技信息网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系。联系人:赵瑛琳,联系电话:0471-6282100。)
五、其他事项
1、学校用户注册时填写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为:46002960-5。
2、申报材料呈“回退”状态时,请查询“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并按意见及时修订,重新提交。
3、根据卫计委相关要求,附属医院可申报产业创新人才团队4个和“草原英才”个人8名;第二附属医院可申报产业创新人才团队2个和“草原英才”个人4名;附属人民医院可申报产业创新人才团队2个和“草原英才”个人4名。
4、相关附件材料请登录北疆先锋网“人才工作”专栏或内蒙古人才工作网(http://rcgz.nmgdj.gov.cn/)下载填写。
5、联 系 人:吴星南 联系电话:15947512653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人事处
2018年7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厅发[2011]64号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确保“草原英才”工程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原则要求
(一)实施“草原英才”工程,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按需引进,量才选拔,重点培养,重在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社会发展等对人才的需求,围绕项目建设、课题攻关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领军人才。采取刚性和柔性两种方式,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以引进带培养、以培养促引进”的方式,在区内重点选拔培养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二、“草原英才”选拔条件
(三)“草原英才”选拔对象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和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身体健康。
(四)从区外选拔引进“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刚性引进:通过调入或聘用方式到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柔性引进: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我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不少于3个月。
从区内选拔“草原英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院士不受限制,创业人才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草原英才”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相当层次的人员。
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3、获得国际重要科研奖项或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回国人员。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带资金(项目)来我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企业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和园区管理经验,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复合型管理人才。
5、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111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自治区中青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以及其他人才项目重点人选。
6、我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以及公共管理、金融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三、支持政策
(六)引进的“草原英才”,到机关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到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空余编制的,可带编制进入;没有空缺岗位的,可根据引进人才条件,增设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特设岗位。
(七)引进的“草原英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住房由用人单位特事特议协商解决;刚性引进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住房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70平方米、150平方米。工作期满10年的,单位提供的住房产权归本人所有;本人不使用单位住房并在聘期内购房的,10年内每年由用人单位结合住房标准,按当地当期购房平均价格,发放购房金额10%的住房补贴。
(八)引进的“草原英才”要求安排配偶、子女到自治区工作、上学、落户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安等部门予以解决;其子女在自治区参加高考,不受来区落户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并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予以加分。
(九)引进的“草原英才”需要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由自治区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具有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各种资格,到我区后均予承认,享受区内同类人员相应待遇。
(十)引进的“草原英才”带新型项目或高科技成果到我区创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办理创业手续。
(十一)引进和培养的“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除通过特事特议协商确定资金资助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不含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柔性引进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其中,引进的“草原英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提高资助额度,社科类的资助额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列入“草原英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高校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性补贴。
(十二)“草原英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参与重点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国家重点人才培养计划等,自治区予以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为我区院士后备人选。
(十三)工程实施部门应定期组织“草原英才”参加政治理论培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有计划地选派“草原英才”到国内外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行考察、深造、挂职培养,并在学术交流、著作出版和成果展示等方面给予资金资助。
(十四)对担任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草原英才”,实行项目负责制,给予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
(十五)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自治区聘请“草原英才”担任相关领域的咨询专家、顾问,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科研计划、重要项目的咨询论证等;组建“草原英才”智囊团,定期开展活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十六)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成果分红、协议工资以及股权期权等多元化分配形式,在收入分配方面对“草原英才”予以倾斜。
(十七)支持“草原英才”申请国内外专利。对专利的申请费和维持费,科技部门和用人单位各给予50%的资助;知识产权部门应无偿提供专利战略信息服务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十八)用人单位将“草原英才”(或其团队)的科技成果转让的,应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对其奖励。
(十九)在工程实施期内,“草原英才”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二十)“草原英才”以其成果、项目在自治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工商、财税、国土等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政府在土地使用、城市配套费、仪器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惠,并通过风险投资、贷款担保、项目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一)“草原英才”(或团队)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的,可在项目(课题)总经费中扣除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提取5—10%的激励支出。
(二十二)用人单位应按现行政策及时为“草原英才”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可根据“草原英才”的贡献大小为其购买人身、财产等商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事宜;“草原英才”享受厅级或厅级以上医疗保健待遇。
四、经费保障
(二十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多元化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
(二十四)自治区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投资额,由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使用。通过“以奖代投”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工程实施给予支持。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都应设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
(二十五)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程实施所需资金,从本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可申请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并根据工程实施成效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贴。各类资金来源主要渠道为:
1、以2010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各工程实施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作为基数,今后5年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增量中的50%用于人才培养和引进。
2、自治区本级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每年按工资总额的2?5%用于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支出的基础上,再安排公用经费的5%,用于本单位的人才培养。
3、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和科研项目,从项目总投资额(经费)中安排不少于2%,用于人才培养。
4、企业应从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拿出2%的部分,建立“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金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六)第(十一)条规定的“草原英才”创新创业资金、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的支付渠道为:
1、“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一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
2、“草原英才”为第(五)条第二、三类人员的,其创新创业资金先从各部门“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的经费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核实后,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实施工程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3、基地和团队奖励性补贴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支付。
(二十七)各地区、各工程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可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合法资助。
五、管理办法
(二十八)自治区成立“草原英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符合条件人选经审定进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范围后,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由自治区授予“草原英才”称号。
(二十九)按照人才成长、创新、创业规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用人单位和工程实施部门对“草原英才”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对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十)自治区定期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草原英才”;对在实施“草原英才”工程中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十一)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机构,承担“草原英才”工程实施日常事务性工作。工作经费从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实施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十二)各地区、各子工程牵头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细化列入工程实施的人员范围、标准条件和具体政策,报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执行。
(三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