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科大学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目标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目标管理对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特修订《内蒙古医科大学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成果和业绩为最终目的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其实质是自我管理。
第二条 实施目标管理的意义在于学校能够将实现各项战略目标所需开展的工作与承担工作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有效结合,有利于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长足发展,有助于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改进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单位、部门或个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在学校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下设办公室和各目标管理工作组及各单位、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小组。
第四条 领导小组对全校目标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对目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干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目标管理的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目标管理工作组负责各相关单位、部门工作目标的制定、督查和考评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施步骤与目标分类
第七条 目标管理工作由订立目标、实现目标、考评反馈三个步骤组成。
第八条 工作目标分为重点工作目标、专项工作目标和常规工作目标,所占比例分别为:重点工作目标25%,专项工作目标15%,常规工作目标60%。
第九条 重点工作目标是指学校年度内要重点推进的,对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工作。重点工作目标要体现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各项战略目标以及年度工作要点,要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要明确评价标准及完成时限。
第十条 专项工作目标是重点工作之外的,年度内要重点推进的,对学校有关领域或相关单位、部门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工作。专项工作目标要围绕提升工作层次水平、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或解决教职工和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制定。专项工作目标原则上不超过3项。
第十一条 常规工作目标是指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必须要完成的工作。常规工作目标要明确工作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只需简明扼要予以说明,相同类型的常规工作要有统一的衡量标准。
第四章 订立目标
第十二条 工作目标制定以简洁精炼、清晰准确、科学合理、标准适度、可量化的量化、不可量化的准确定性为原则。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目标要围绕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各教学单位及直属附属医院的重点工作目标由各目标管理工作组制定,其他单位、部门的重点工作目标由分管校领导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目标采取各单位、部门结合实际自行提出或学校有针对性下达的方式制定。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及直属附属医院常规工作目标根据工作项目由相应目标管理工作组制定,其他单位、部门常规工作目标由本单位、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
第十六条 各项工作目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形成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七条 年度内如出现急需完成的重大工作任务或遇特殊情况影响工作目标实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单位、部门工作目标予以适当调整。
第五章 目标实现与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将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具体工作任务,采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为准确掌握工作目标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要对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督导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目标按期完成。
第二十条 督导检查主要采取调研和抽查的方式,对各教学单位及直属附属医院的督导检查工作由各目标管理工作组负责,其他单位、部门的督导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成立督查组负责。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结果反馈
第二十一条 目标管理考核是对各单位、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及直属附属医院目标管理考核由各目标管理工作组负责,其他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由领导小组组成相应考核工作组负责。各工作组成员要采取合议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部门考评得分并将扣分情况及原因及时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及直属附属医院由考核人员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考评标准进行考核评分,最终得分按各类工作所占比例核算。
第二十四条 党群、行政部门及非教学单位由考核人员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分级制评价标准(见下表)进行考核评分。为体现工作性质和难度,对以上单位、部门各类工作设置权重系数,最终得分按各类工作所占比例及权重系数核算。权重系数以当年学校发文通知为准。
党群、行政部门及非教学单位分级制评价标准
等级 |
评价标准 |
得分区间 |
一级 |
目标工作按时、圆满完成,过程扎实,工作态度积极,取得成效显著,群众认可度高,工作方式方法有很强的创新性,对学校事业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 |
90—100分 |
二级 |
目标工作基本完成,工作态度及取得成效较好,群众基本认可,对学校事业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
70—89分 |
三级 |
目标工作突击完成或未完成,工作质量差,过程敷衍,效果不显著。 |
69分以下 |
第七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单位须从考评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中按比例产生,优秀比例视考核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得分70分及以上单位、部门,考核结果可确定为“合格”等次。考评得分69分及以下的单位、部门,考核结果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对于考核结果“优秀”、“合格”的单位、部门,按一定比例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部门,按一定比例减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师德师风评价、学生工作、节能减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部门,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作目标与各单位、部门工作目标要互相呼应、彼此支持、协调统一,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并取得实效,为学校整体工作目标实现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目标管理工作组要对相关单位、部门目标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通过科学合理的订立目标、行之有效的督促引导、公平公正的考评反馈,切实发挥目标管理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部门在完成目标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成本,既要保证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把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九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师德师风评价、学生工作、节能减排工作分别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保卫处、宣传部、学生处、后勤管理处牵头负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反映。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