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12]2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12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一)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专职辅导员系列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人员,有教学任务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二)直属附属医院医师、护理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人员,有教学任务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三)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医师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人员,有教学任务且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要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填写。
(二)学历: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育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①学校认定机构为教务处;
②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机构为临床医学部和护理学院;
③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认定机构为临床医学部。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除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外,母语为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三、破格申报的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申请者,可不受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普通话水平的限制,直接提出高校教师资格申请。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者,可不受教育学、心理学成绩的限制,直接提出高校教师资格申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品德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者;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五、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我校今年使用“网上报名”的形式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申请人要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报学校人事处审核。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
10月
20日
—
10月
31日
。
(三)各单位、部门要于2012年11月6日前将申报人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进行审核。申报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网上报名成功后生成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附属医院体检中心出具的本年度体检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申请者的聘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8、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9、近三年的教学业务档案或由教学主管部门提供的近三年完成的教学工作任务书;
10、非学校编制申请者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是实现教师队伍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的要求,成立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并提出测试考核意见,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各单位、部门及三所直属附属医院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情况属实的前提下,在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作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申报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原件退还本人。
(三)各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要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无异议的证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通过临床医学部审核近三年教学工作量后,将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
内蒙古医科大学人事处
2012年10月19日
下载:关于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含附件1、2).doc